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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月3-7号都加了班,但单位不肯发加班工资,我咨询了他们所属的区劳动局,他们说按国家规定3号工资可以发,4-7号只能用调休方式还,不好发工资,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

劳动纠纷 2018-09-04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事先固定劳动者具体加班工资,只能根据工资情况和加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费,并每月按约定支付固定加班费属违法,劳动者领取了固定加班费后,仍有权依据实际加班时间,主张支付加班费差额。
  • 我国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按时向其发放工资,如果劳动者没有得到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的,可以通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发放工资。如果不能达成合意,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拿着仲裁裁决到公司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应得的工资。
  •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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