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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8月21日,与湖北鄂州市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书中主要内容为:1、乙方(我)已知悉本商品房的具体情况,自愿定购该商品房,房屋暂定面积为104平方米,乙方于2008年8月21日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于2008年10月1日前,交付首期款49952元(含定金)。2、如甲方在以上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则甲方按乙方已付定购金的200%退还乙方。3、如乙方未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全额支付房款,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出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本认购书同时失效。 现将纠纷的主要情况说明: 该房屋原为197平方米,甲方需改造为104平方米出售给我,在交定金时,我与甲方口头约定,在2008年9月25日前,甲方改造完此商品房并交付时,我交清余下首付款;但甲方为按期交付该商品房,后甲方主动找我协商,将该商品房的改造时间延期到2008年10月25日,我亦同意;但直到今天该商品房还未进行改造,而且,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开发商诸多借口,百般拖延,一直不与我见面商谈此事。

房产纠纷 2018-09-04 19: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的角度讲,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退房的问题属于合同解除行为。也就是说,原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购房者把房子退回开发商,开发商把购房款退回购房者。因此,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能不能退房,这要看法律对合同解除权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一般不可以退,定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将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就会违背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现象严重存在,结果经常会导致一方不劳而获暴利,而违约方遭受严重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规定。
    我国《担保法》特设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该条规定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应返还给交付定金人。如果你几交的定金高于总房价的20%,可以主张要回一部分。否则只能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了。
  •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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