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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购买了一套房子,90平方米。到2009年国庆节的时候办理银行按揭,可是到了2009年国庆节的时候我去接房的时候,我的房子去不见了.变成了安全通道.我去找了开发商,开发商说给我换房,可是我所购房的那栋楼已经全部售完。而且开发商所提供的楼盘没有我当时要的那种户型,而且面积比较大一般都在120—140平方米之间的户型。而且开发商还提出了一个更苛刻的条件,如果换房还要我给他公司再交1万多元的利息。不如开发商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该任何维护我的权益??谢谢。请答复。

房产纠纷 2018-09-04 1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按揭房,开发商违约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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