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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方)是个非农业集体户口,我的户口现在在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我的爱人是农村户口,居住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我们没有工作,且一直生活在农村,我的第一个孩子是个女孩,已经6岁了,根据2010年山东新二胎政策最后一条:母女都是农村居民,且在农村居住5年以上,以农牧渔为生可以生育二胎的条件,我们的情况可以申请二胎吗?谢谢指导

农林牧渔 2018-09-05 0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胎政策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胎政策的利:
    1、抑制男女比例失衡在传统观念等原因促使下,“一胎政策”导致了许多父母“选择性生育”,因而最终出现男女比例失调问题。如今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则能极大减少这个问题的出现。
    2、缓解人口老龄化生育率的降低不可避免地带来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对社会保障体制的财务可持续性产生直接冲击。开放二胎政策则能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减少未来的社会风险。二胎政策的弊:
    1、国家财政支出将增加开放二胎政策后,国家将面对一系列人口增长遇到的问题。环境承受能力、财政支出、公共福利体系等宏观层面将会随着人口的增加而面临压力。 
    2、加重个人家庭负担在如今高物价时代,把一个幼儿养育成人需要巨大的花费。开放二胎,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讲,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在此之前,从全国来看,山东、四川等27个省、市、区在上世纪末已实行“双独”夫妻可生二胎政策,自湖北、甘肃、内蒙古在2002年实行此政策以来,我省已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实行此政策的省份。
      独生子女生的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
    这是汉族独生子女生二胎的条件。  少数民族人口是我国人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地的生育政策。
    一般是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有的可以生育三个或四个孩子。  相关规定  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扶政策有增加  尽管我省放开双独家庭二胎规定,但我省仍然提倡和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条例》将我省现行的奖扶政策梳理并纳入。相比之前的规定,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新补充很多内容。
    领取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与以前相比,可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自发证之月至子女满十八周岁(原为十四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原条例规定为十元)以上。
      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以前没有此规定)。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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