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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2004年我与**酒业公司破产清算组签署**厂破产财产买卖合同,以1360万元收购该厂。购买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004年4月8日交现金500万元;二是在此之前我已给清算组借款860万元安置了职工(860万元是我以巴东县经贸局局长的身份向县烟厂、经贸局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的,2005年清算组在没经过我的情况下,把我的这些借款还了),两项合计1360万元。购买款交齐后,清算组于当年4月20日将酒厂资产交给了我。接受资产后,我一方面对该厂进行维修改造,一方面组织生产。到2006年6月,清算组以我欠860万元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买卖合同,收回了资产,这时的资产已由原来的1360万元,增值到3136万元。我原来用购买来的资产注册的股份也因解除合同没有了,我交的500万元也没有我的份,我从一个酒厂购买人,**酒业公司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被一纸解除合同书净身出户,什么都没有了。我受了天大的委屈和巨大的损失,我找不到法律来维权。特恳请好心的大律师帮帮我,谢谢!

破产清算 2018-09-05 06: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公司破产,是不会没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人财产用来还债的。按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去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然后通过破产程序获得赔偿款。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n第一百八十五条n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n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n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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