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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个人独资公司。2003年6月,张某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公司。经清算,**公司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保险纠纷 2018-09-05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份公司破产的,要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申报后,清算组根据最终清算的财产赔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公司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如果清算还不足以偿还债款也不能追诉你。不过,你申请设立公司虚假出资,那么你对公司债务责任是分两种情况考虑:由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认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重要因素,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各发起人、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此时的公司因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系视同合伙关系,所以对此期间发生的虚假出资行为,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二,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中,由于实缴资本已经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应认定公司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股东应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考虑到未足额出资的过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在因多名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出资不实的股东之间可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比例分担责任。
  •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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