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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07年底与朋友3人(甲40%股份、乙25%股份、丙25%股份)合伙在广州天河区注册成立了一个公司,本人占10%股份并出任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但是在公司成立的时候在工商注册登记时都不是我本人签字确认,都是由我朋友找代理公司办理的,文件签字等均非本人亲自签字。从公司成立起本人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运营管理,合同签署等文件均为我朋友仿冒我签名(我没有书面授权给他),并且公司成立之后本人没有从公司领取过一分工资、分过一分红。
在08年3月份我发现公司管理、财务、税收(公司没有缴过税)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不想与他们继续合伙因此申请退股并辞去法人代表人、执行董事,在股东会议中他们同意我辞去其法人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并任命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我手上只有会议记录的扫描件没有原件),但是却一直不肯办理变更手续。
08年8月份甲、乙、丙产生严重矛盾,甲收购了我的股份(乙、丙也签字同意),在办理股权变更时甲提出他愿意任法人代表(其实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都在他的手上实际控制着),他找人仿冒了另外2位股东的签名签署同意他为公司法人的会议决议并与我一块到工商局做了法人代表变更、股权变更手续。后其他两个股东发现后起诉工商局未尽审查义务要求撤销此次法人代表的变更。09年12月法院判决此次法人代表人变更无效。
我不愿意继续做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判决本次法人代表人变更无效的情况下我是不是又变成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人?如果是我该怎么办?

股权转让 2018-09-05 06: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公司设立时已实际投入)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再以股东的个人财产承担。
    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股东进行追偿。
    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公司或者你有权起诉他,要求他赔偿。

  •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公司股权变更程序要按照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公司股权变更程序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n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n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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