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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一人以自住的房屋为抵押物,为他人担保贷款,可他到期不还,他会出庭,未逃走,他有房有车有工厂(有限公司),银行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要求拍卖我和另一人的房产或折价处理,来归还贷款本息,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法院先执行贷款人的财产?(我现在仍住在被抵押的房屋内)

银行 2018-09-05 0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抵押贷款,依照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通过法院拍卖抵押物并依法优先受偿,
    不足的部分,银行有权继续向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追偿。其中: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并以公司财产作为抵押的,到期后无力清偿,银行可以在拍卖抵押物受偿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追偿,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则不足部分最终成为一笔坏账而已。
    但如果是个人,则银行在受偿抵押物价款后仍有不足的,依然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注意,我国的法律是禁止以物抵债的,抵押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偿还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拍卖抵押物受偿,但不能直接到期拿货抵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由此可知,已抵押的房产法院有权力进行拍卖。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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