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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我岳父梁某,男,58岁,东西湖人,2009年11月3日上午帮一户村民拆房,两行为人由于大意,在没有任何提醒和警告下,推墙将梁某砸伤,当时检查结果是三根肋骨骨折,盆骨骨折,左腹部有长10厘米,宽5厘米的淤斑,腹部闭合伤,并且左腿主动脉堵塞,造成左腿冷凉,还有其它外伤,当天多次转院至武汉**医院,躺在医院病床上8天都不能坐起来,翻身也难,连水都不允许喝一口,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上写的是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报案后,只是因为尸体火化了,没经过尸体解剖,死因不明,公安机关请法医根据病历鉴定:结果竞是轻伤,对方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进行民事赔偿,要打折多少?打扰!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05 08: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 尸检应在患者去世后48小时内进行,如果医院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检尸检可延长至7日内。你父亲食管癌术后大量出血应是手术过程中造成肺动脉损伤所致,腹腔的管子变绿是严重感染的后果,医院在手术处置及术后护理方面存在明显过错。
    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程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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