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各位律师 你们好我是一名典型的外来户,自1985年我村办厂以来,就一直在村印刷厂工作,当时是被作为技术人员聘请过来的。1997年户口正式迁入本村。在一次村代表会议上,我已经被讨论通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4年,政府占用我村土地,并发放了入地补偿款。但是新一届的村代表,却否认了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说这次没通过。所以,土地补偿款自然没有我的。而且,村里每年都会发一些东西或金钱作为年终奖励,但是我作为外来户却没有。为此我多次找到村代表,村代表却搪塞说是上边的决定,只要上面有明文规定说外来户可以得到补偿款,就立马给我发放。我想请问,新一届的村代表的这种行为合理么?老代表的决定可以随时被新代表改变么?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被剥夺么?我到底有没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以户口为基准么?这块法律真的是空白么?我们外来户的命运究竟掌握在谁的手里?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所以这笔补偿款对我由为重要,请律师帮我解答,在此我表示忠心的感谢。

征地补偿 2018-09-05 10: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 土地被征收,需要支付; 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目前国家政策性要求,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社保范围,湖南大部分地区也已经执行改政策。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级市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所区别。
    征收土地必须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若没有公布可以要求政府公布。
  •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则就是,《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凡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同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村组集体组织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
    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