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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6年5月购买了我市某单位某人在我市东区建造的单位集资房一套(房号),当时签了一个协议,就是转让费两万元,房款由我另外支付目前已经缴了3次款,只剩尾款了。但是今年2007-5-25房子马上该交工了,此人反悔了,又提出当时签的转让费低了想再要两万元转让费,我不同意,当时协议上有一条:“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则赔偿对方双倍违约金”。

房产纠纷 2018-09-05 10: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何转让集资房,  所谓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有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两种形式。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能转让吗:  由于集资房属于不完全产权,也就是说,集资建房的当事人并不享有完全的产权,所以其不能直接转让集资房。只有在缴纳相关费用并取得集资房的完全产权以后,才可以转入集资房。集资房的转让适用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具体来说,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集资房的转让方式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购买集资房应注意的问题?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
    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
    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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