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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地以我家一亲戚的名字,我出钱买了一块地。然后我们又找了律师公证,签了转让合同。我本来想好好发展,但我刚把基础建设好,亲戚就翻脸了,表面提议让我建着建那,暗地里却算计着说30年以后无论地上建了多少东西,将都不属于我所有,而将是他的资产。我想问问1.我亲戚的说法对吗 2、我和亲戚间的合同合不合法。 3、我不想再建设了,可不可以用转让土地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5 13: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2、办理二手房合同公证需要的材料:  申办二手房合同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并提供来往书信。  
    (2)房产所有权证。  
    (3)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  
    (4)房屋买卖合同草稿。  
    (5)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  
    (6)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如何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  
    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6、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没有明确和具体。  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全体成员,一般需要公示)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个村子的人);
    3、受让人不能违反“一户多宅”的原则,在接受转让时本人并无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起转让。注意:转让人在此之后如果还要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是不能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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