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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在延南市**小学南侧40平米的2楼我的房屋2004年5月被拆迁,可到现在还没有领到房子。被拆迁时协议书与合同书也没有就把我房屋拆了。我也找过房产局拆迁管理部门,可是去一次他们就说等几天去一次就等几天。已经等了5年了我想要上诉。

拆迁补偿 2018-09-05 15: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个人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你们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并有居住了20年的事实,则是应当获得补偿的。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建议你们尽快与舅舅协商办理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三:  
    (1)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拆迁人,则是自己给自己发证,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于一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对拆迁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行为,自己又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充当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既是拆迁行政管理方,又是实施拆迁当事人,就可能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滥用权力而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特别是拆迁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管理部门将予以裁决或实施强制搬迁,就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问题。  
    (3)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是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从原来大量直接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退出来,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集中精力在加强立法、监督管理、搞好服务上;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这也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充当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
  • 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详情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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