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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始最近我们才知道那家公司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我父亲交了定金。

房产纠纷 2018-09-05 16: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指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书面证明文件。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购人应认真查验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以及是否包含所要预购的商品房。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认定无效,除非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一定的资质或者是预售条件,否则购买的商品房就无法拿到房产证或者是无法入住,具体应注意审查下列事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开发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房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应与所购买的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代理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和代理销售合同或者委托销售证明应当真实有效。

  •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

    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具备的五项条件:
      
    1、拥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拥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拥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项条件,保证了房地产开发行为在土地取得、建设施工、销售环节的合法性。无论是商品房预售还是现售,五证齐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方为合法,购房人与之签订的买卖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保障购房人取得完整的商品房产权(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所购商品房才能作为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房地产交易的有效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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