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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加单位(省直属)的集资建房,共有112平方,98平方,84平方三种户型。登记的是84平方简装住房,交房款时单位承诺84平简单装修(每平米75装修)预付款六万一千二百元,后期费用包含通水通电,规划费等不超过二万元,单位集资建房没有产权,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单位财务科开具的交纳建房款项的收据,现在单位准备分房,可是由于选房顺序是按职务高低打分排列,从高到低排列,目前单位登记84平方简装的共有44户,单位建设的84平方简装只有18套,本人排名在最后,绝对选不到84平方简装住房,单位组织本人去选98平简装住房,本人由于经济条件不允许,不想选98平简装住房,另外单位由于其他原因对职工住宅进行加价,84平简装加两万左右(包括材料涨价费用,通水通电,规划费等)请问单位此种行为是否违法,可否要求单位退款,应采用何种渠道和途径保护自己权益?

合同纠纷 2018-09-05 1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
    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1、丈夫继承房子后,可以把妻子的名字加上。如果丈夫是通过法定继承得到的房子,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加不加上妻子的名字都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如果丈夫是通过遗嘱继承得到的房子,房子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只要丈夫同意,就可以加上妻子的名字。
    2、《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您和对方实际上是签订了相关的合同的,但是到底是先签订的合同还是先付的款,这是很难证明的。按照社会生活的常理,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首先看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内容认可后再进行付款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您现在说对方是要求您先付款,后签订的合同,这与生活常理明显是相悖的,即使您说的是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很难让人信服。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认为是公司进行了欺诈,但是法律上的一切都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事实,那么不能令人采信。
    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对方对您进行了欺诈的,应该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您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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