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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09年7月底过完户后卖方于9月31日前交房给买方,卖方如期交房。在买卖期间,该房所处小区房子外立面改造,一层和二层在工程结束前可申请免费更换铝合金保笼及窗子,该房屋正好处于二层,工程在8月15日结束。买方也知道立面改造在进行中,现在卖方尚有3000元尾款(交房保证金)在房产中介质押,买方认为卖方未在工程期间申请免费更换铝合金保笼及窗子,此损失要卖方承担,拒不让中介归还3000元交房保证金。请问:1、房屋买卖合同是在6月25日签定,卖方是否只需在交房时维持6月25日时的原状即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房子已于7月底过完户,产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没到约定交房日尚没交房(合约未执行完毕),这种情况下卖方是否还有义务申请免费更换铝合金保笼及窗子?是否有为新业主既买方房屋获利的的义务?这种正当的房屋获利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已经随产权转移而转移给买方?未到约定日交房与新业主未获利(申请免费更换铝合金保笼及窗子)之间有何关联?新业主未获利,卖方有责任吗?如果有,有多大责任?应承担多少比例费用?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产纠纷 2018-09-05 17: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我国是这样规定的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一是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这种批准、登记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才生效。
    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无需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第二种情形,他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后的产权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物权变动的要求。
  • 房屋买卖合同在如下情况视为“房屋交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1-首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根据双方的约定,不动产的转让,原不动产权属人或所有权人负有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附随义务。3-卖家过世,其生前与买家签订的合同并不会因此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其法定继承人应对卖家生前签订的合同权利继承的同时,对卖家遗留的该合同法定附随义务也应当一并继承。
    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买家办理房产过户。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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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中介质押,这种正当的房屋获利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已经随产权转移而转移给买方?卖方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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