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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5年参加本厂福利分房,购买了当时居住的住房49平米,(2000年办理了产权证我的名字)。期间丈夫提升职务,他的单位1998年给他一套110平米新住房,福利分房性质的,他的单位让他签订一份分房协议,听说他收了现住户1万余元钱,这钱只是我参加房改购买大部分产权的数额,此人是他们单位职工,(这份协议我一直没有看到,也没有让我签字)让我们搬入新房,我的原住房让丈夫单位职工居住,2002年我们的新房也办理了房产证(丈夫名字)。现在我们有两个房产证,可我想回我的旧房居住,请问,我的旧房子能要回来吗?是否还要补缴款呢?

调解 2018-09-05 1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 在房产证上添第二人名字,被添加人不管是子女还是父母(配偶属特殊情况)、或是陌生人,原理都是一样的,都是将原属于一个人百分之百的房屋产权,转移其中的部分产权(具体比例双方可约定)给第二人。但双方可约定具体的转移方式:买卖还是赠与。
    买卖和赠与过户费用是完全不一样的,选择哪种方式,要视情况而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没有房产证有购房合同不可以抵押贷款。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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