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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 前期签定一项楼宇认购书,该开发单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在认购书中对于单价,面积等作了说明.我的提问是在认购书中,暂定面积 46.45 平米,同时说明.对于实际面积出现的偏差按照国家规定多退少补. 今日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候被告之,面积已加增将近 4 个平米 .请问律师我所签定的认购书中的面积是否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面积偏差 3% 的限定? 享受该办法的政策.百忙之中,感谢您的回复,祝顺利!

房产纠纷 2018-09-05 20: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许可证(副本)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二,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发企业名称是否和开发商的名称一致,项目名称是否和所购房的楼盘一致,土地使用权证号及用途,欲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在预售房屋栋号及层数之内。
      第三,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号是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中的监控账号。  第四,预售房屋占用土地是否抵押。  第五,备注中记载事项,如房屋抵押情况、用途分布、回迁房等。
      第六,许可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原件),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  此外,消费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应督促开发企业在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旦登记在案,不仅可以防止开发企业涉假超面积销售、重复销售、重复抵押、假抵押及司法查封后再售,还可以杜绝开发企业随意更换修改合同,造成国家税费流失。  由此可见,验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消费者购房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做到这一点,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主要表明了证号、售房单位、项目名称、用途、房屋坐落、销售范围、建筑面积、销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内容。
      看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
    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表。如是后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
      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要注意,因为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起施工号、正式地名,有时出于销售原因还起个别号。
    置业者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费。
      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万一买的楼座用的是邻居的《许可证》,至少有两三年心里有点不踏实吧。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
  •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购房者,如果不想购买此房,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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