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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16年6月17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一年,之后附有房东随时收回房屋这样的话,现在17年2月15日通知违反房间,拆掉,随时离开,之后在2月17日找到房子签订合同。 第二天18日,房东说暂时不拆除,可以继续逗留,因为某种原因,能赔偿违约金吗?你好,我在16年6月17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一年,之后附有房东随时收回房屋这样的话,现在17年2月15日通知违反房间,拆掉,随时离开,之后在2月17日找到房子签订合同。 第二天18日,房东说暂时不

合同纠纷 2020-06-10 1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法条明确规定依照租赁期限的不同而所要求的形式也不同。
      第一,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时视为不定期租赁,其产生法律后果为当事人之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六个月以下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时的法律后果为依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不采用书面形式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违约金有可能过高可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可通过诉讼解决,违约金不得高于租金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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