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从本村亲戚7年前购买了一处房产,现在对方又要要回去。具体合同如下: 房屋互换约 因卖房人进城居住,家中房产不便管理,其侄子因结婚居住不宽,经弟兄二人邀来亲朋好友协商,双方同意互换房产,我方换房后补给卖房人差价65000元,当场一次付清,卖房人一处院落所有房产归我方永远所有,我方原有小院归卖房人永远所有,权属分清,后人不得干涉,立此约据为证。双方都签字,摁了手印。有中间人作了证,签了字因是亲弟兄,也未当场一次付清,先交付了40000元,口头约定随后的慢慢给。当时也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卖房人很早已是非农户,是祖辈传下的地方,现在卖房人以未变更土地使用手续,要收回房产,已上了法院。您认为这种情况能收回房产吗?我方该怎么办。希望得到您的回答,非常感谢。

房产纠纷 2018-09-06 05: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房 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应当订立书面的转让合同。
    但是《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是管理性的法规而非效力性的法规,若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口 头约定,只要该约定具体明确,体现了双方共同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得到实际 履行,即便该约定是口头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口头 约定就合法有效。
  • 关于房屋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西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