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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江苏无锡惠山区是宝龙湖畔花城的买房人,去年5月22日买的预售房,合同今年6月30日交房,合同是霸王条款,当时要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他们千保证,百放心,未果。由于身处农村,对他们很放心,不想,今年6月30日离真正交房还遥遥无期,一问,他们说:逾期两个月,不用付一分违约金。因为我们签订的合同中第九条、2、逾期不超过60天,合同继续履行;逾期60日,自6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对于这一条,国家正式文本这一条是空白的,我不知道他违法吗?我们就一直不能退房了,因为合同中我们永远不能退房。当时他们为了卖房,经理说的天花乱坠,现在那个经理拍屁股走人了,答应的事一样未成。我看过相关法规,好像他们签的这不符合法规,但我也不确定,就是想请教一下,相关专业人士。我们已经义愤填膺,到7月15日左右就要采取过激行为。望及时解答。

合同纠纷 2018-09-06 06: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
  • 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办理按揭,银行就会将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这部分房款视为已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房屋总价值及合同相应条款进行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你的购房合同里会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都是每天万分之1到5的违约金,请参照你的合同,就可以计算了。
  •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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