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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住的楼,是永川区昌州城市花园2幢,经咨询规划局,明确此幢楼总层数为8层,但楼顶冲楼两边有17余平方米的小屋,经规划局规划,也明确是作仓库用,不计入楼层数。买卖房产的合同里没有此房的明确约定,此屋也没计入公摊面积。这小屋被开发商出售了,那么,把这小屋加起来开发商就出售了9层。而国土局说此小屋产权是开发商的,开发商可以出售,并办了房产证,但房产证上标注的是住房,而规划局明确了是仓库,所以小屋里没有水电气,又没有卫生间,又没下水道。
我想请问:开发商该不该出售这规划层数之外的小屋?国土局该不该办房产证?

综合法律 2018-09-06 0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的公摊面积如何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况:  
    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一般来讲分摊面积是整栋楼的公用面积,当然房屋楼体的墙壁也在里面,带电梯的房子公摊相对大点。  各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户套内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第1步:计算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需要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总建筑面积之和一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2步:各套房的公用分摊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内建筑面积。
  •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开发商违约不办理房产证,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买卖,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理由是:
    1、房屋买卖属于交易数额较大的合同;
    2、房屋买卖是容易发生纠纷的合同;
    3、房屋过户需要提供书面合同。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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