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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个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希望您给予解答一下。情况如下:

我们生产队的土地于1998年被县政府统征用于建设新世纪广场公益事业,为了我们和周围群众的日常业余生活,娱乐,运动等,我们和县政府签定了征地协议,广场一直持续到今年的年初,县政府单方面把广场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搞商业建设,改变了土地的根本用途和性质,因此我们要求政府给我们村民一定的补偿,国家的《土地法》或其他的法规当中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给我们参照一下?在目前和县政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们还有什么其他路径可走?
衷心感谢。
四川:陈

合同纠纷 2018-09-06 0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1、你好,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用土地已闲置,可以继续耕种。
    3、被打的人可以报警或起诉。
  •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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