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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拆迁了,拆迁公司公布的安置房是每平米4050元,可在合同的时候{评估价出来半年左右},确是按4200元算的,我想问问:经过房屋评估公司评估的,并且张榜公布的价格,是不是可以随便变的,要是真的可以变,拆迁公司要怎么样才可以改变经过房屋评估公司评估的并且张榜公布的价格呢?要是不能变,我可以向什么地方投诉呢?谢谢哈!

拆迁补偿 2018-09-06 0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评估计价方法:以房屋建筑总面积(平方米)、按测定的重置单价计算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根据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现值(净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1.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单价±房屋的增减价值  
    2.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3.房屋应提折旧=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现值(净值)  
    4.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残值率)÷耐用年限  
    5.年折旧率=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00%  
    6.尚可使用年限=房屋的耐用所限×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中介估价采用“市场比较法”,即选择与待估价房屋在区位、权益和实物状况方面相同或相近的数个成交价格进行比较和计算。所以评估值与交易价之间上下浮动相差5%~10%都是正常的。同时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因素,也容易造成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差异。如买卖双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卖家急于出售或买家急于购买的情况;或者买方或卖方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或者买方或卖方有特别动机或特别偏好等都会引起成交价与市场价的不同。此外,不同的评估机构或不同评估人员对同一宗房地产的评估结果也可能出现差异。
  • 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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