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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同事介绍,我于2001年购买了外单位的个人房屋一套,有房屋所有权证,个人100%产权,但房屋证上写着“限定进入市场时间为2005年1月”,所以,我们共同商量,写了一个购房协议(只是个人协议,未经公证),协议明确,到了过户日期,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过户,整个购房过程有中介人、证明人和卖方的妻子,且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按有手印。协议中也明确,过户手续费我支付。可是从去年春天到现在,我们一直打电话联系他,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辞或不接电话,不配合过户。

房产纠纷 2018-09-06 1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手续  
    一、需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原产权人无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3)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  
    (4)登记机构认可的房产测绘资料(原件、复印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6)其他房屋交易登记资料  
    (7)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8)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办证程序:  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必要时)→核准登记→缮证→收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归档  
    三、办事时限:  上述证件齐全,五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房屋产权登记费按房产评定总价的1‰收取,房产分割费按县值的
    0.5‰收取  
    五、领证须知:  领证时,由房屋所有权人凭身份证,本所开具的收件收据领取,委托其他人领取时尚需出具由所有权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买卖双方是有买卖合同的,卖家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买家可以凭买卖合同到法院起诉维权。  买家胜诉取得法院判决书之后,买家可以要求法院给房管部门开具协助执行公函,然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可以单独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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