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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庆放假回家,2011年10月7日乘车返回上班处,就一直没有消息,2011年10月13日在派出所找到,已经于2011年10月9日死亡。他是在回单位上班的途中意外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请帮忙!

劳动纠纷 2018-09-06 14: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因工受伤的属于工伤,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  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  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应当认定为工伤;
    2、起诉的前提是你先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2016年5月就过期了,所以要尽快。只要认定为工伤,那么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3、不属于骗保。 另外,即使没有上工伤保险,公司应该全部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需法律帮助请尽快与我联系。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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