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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1997 年2 月14 日出生,无业,王某,1992 年12 月5 日出生,无业。2011 年3 月的一天,王某对张三说“这段时间手头紧,咱们去搞点钱来用用!”张三害怕,王某说,我和你一起去,有事我帮你。张三于是同意。晚上9 时,王某叫张三守侯在某小区一楼道口,自己躲在旁边观察,一女青年回家经过该楼道口,王某让张三去抢女青年的提包.张三立即上前将该女青年的挎包(内有现金5000 元)抢到手便逃跑,女青年边追边喊:“抢钱啦里”小区保安李某、杨某闻讯赶来,王某见势不对,悄悄从小区翻墙逃走。张三被追到小区车库一角落,拾起地上一木棒将前来抓他的保安李某打成轻伤,杨某见状,用随身携带的橡胶棍与张三搏斗,搏斗中橡胶棍打在张三头上,造成重伤。张三与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否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张三与王某有何量刑情节?张三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刑事辩护 2018-09-06 16: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相关条文:《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因此,要认定共同犯罪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同时在认定共同犯罪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过失犯罪、是否存在关联、是否超过共同故意范围等问题,这对认定共同犯罪同样重要。
    如因共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了的,建议最好尽快找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帮助。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如果纠纷客观存在,只是对部分事实、证据作隐瞒或者虚构的,或者滥用诉权、漫天要价的,都不是捏造,不能构成本罪。
    捏造的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也可能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对此,可以诬告陷害罪等论处,或者妨害诉讼活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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