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 您好! 我4月17日到**房产中介所买房,三江介绍人王联系好房东和我一起过去看,在我的询问下得知:这房子是房东单位宿舍房,她买了新房子,所以将房子卖掉,我看了房子后,一道去三江中介订合同,付了定金1万元,订合同时我提出看房子的“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房东称“三证”齐全,“三证”在家里,订合同后随便那天给我要看。但过三天房东打电话给我说房子是其妹的叫我赶紧付钱,我感觉到事情有问题立即打听这房子,得知:真正房主叫贺某2003年正月结婚,2003年10月中旬因脑出血死亡。所以我立即打电话给中介要求看房子的“三证”,卖房人不让我看,说只有转户给我才让我看,所以我将中介告上工商局消协,在消协调解得知:真正房主贺某的父亲贺东已经将房子继承来,房子房产证已经转到父亲贺东名下,卖给这位卖房人(这位卖房人钱已经付了)房产证已经交给卖房人,但没有转户,贺东又出委托书出卖。工商局我跑了十多次都没有解决。 我有以下理由: 一、卖房人订合同前称房子是她的,订后来称是其妹的实质都是撒谎是别人的房子在隐瞒我这样我太吃亏。二、“三江”公司和卖房人订合同时,隐瞒重大事实真相---“房子主人贺某刚死亡”。这么大事情隐瞒我。三、贺某老婆对房子有所有权,但没有出“委托书”出售。这本身有房产纠纷的房子“三江”和卖房人无权出售。四、房子合同里写清出售房子“三证齐全”,卖房人讲“三证齐全”,实际上我到房管所查过该房没有“契证”又隐瞒重大事实真相。五、卖房人讲已经从贺东将房子卖来,我打电话问贺东,贺讲已经卖给卖房人,没有转户,根据2002年《宁波市商品房卖买办法》没转户房子不得转买,这本身违法。六、现在,卖房人拿不出契证,其它房产证也不让我看,我没付剩余的钱,要求卖房人撤消合同,退我定金。但卖房人以5月5日合同到期我没去过户为由没收我定金1万元。

调解 2018-09-06 19: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买卖双方携带相关手续到该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递交申请,三天左右受理后,会有房管员打电话来核实情况,约买卖双方到该房屋进行测评(测:测量产权证与实际房屋面积是否相符;评:评估房屋价值),确认房屋所属产权状况(产权如有争议的,要在提出申请前解决,已解决的也可以再次向房管员提出疑问得到解决),确认交易。
    2、根据房管员给的房屋评估价格来定相关费用的收取金额。(例如:契税,也就是更名费,是房管员按的评估额的1%-1.5%收取)。
    3、在买房跟随房管员到该房屋测评时候,可以要求卖方出具该房屋的各种缴费单据进行核对(例如:户籍问题,取暖费,物业费等等)清费。
    4、房管员就会告诉你哪天到房管所办理后续的手续,包括哪天需要买方(或买卖双方)到房管所办理手续交费,哪天拿证等。此过程允许办理人请专业办件人员或单位出面代为办理。
    5、如果要贷款买房则需要至少跑三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 公司房产过户给个人税费如下:
    1、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 营业额*税率=营业税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市)、5%(县城、建制镇)、1%(农村); 营业税*税率=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 营业税*税率=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按销售额5/万;销售额(合同金额)*3/万=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额*速算扣除数
    6、 企业所得税。
  • 单位的土地证、私人房产证的房子能过户。需要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性质土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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