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一、开发商在介绍时称产权为40年,我们以为是拿到房子(即2012年12月31日交房)起40年,而其并没有告知我们实际到交房我们真正的产权只有35年了,因为他们这块土地批复时间是2007年。二、在付定金前她向我们介绍的是商住两用房,他们的样板房装修都是按照家庭住宅房标准装修的。而我们去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写的是“商业用房”,要求更改,他们说无法更改,但付定金之前就说明是父母养老住的,他们都说没问题,而商业用房后期涉及的水电煤收费标准都是按照商业相关费用来收的,完全不符合养老的实际生活意图。三、关于合同的签订流程,相关人员介绍说,是让我们付清全款后再签订合同,而对于合同条款我们有很多需要更改或者补充的地方,如果付完款再签订,对我们不是一点保障都没有?对于开发商的这种欺骗,对前来的一位看房者也进行了善意的提醒,而售楼处竟以我们对其客户骚扰为由进行报警,威胁、恐吓我们,虽然警察后来来了也说是他们在推销上有问题,不过整个事件对于我们心里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基于上诉情况,我们预备让其退还定金,请问:我们如何争取自己的利益?应该通过何种途径?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6 20: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购买二手房交的定金是能够退还的:
    1、双方所签协议中应当包含房屋的实际情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买家收取定金的具体内容,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房价、保留期限和各种情况下定金的协商处理方法的约定,并且一定要有盖上中介公司的印章。
    2、买家与中介公司签好协议后在交付购二手房的定金前,买房者还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家委托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委托书协议书,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如果只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有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定金也必须产权人,含产权共享人均要签字,按照上述步骤交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4、买方在支付定金或者购房款时,一定要交付给房主本人,或者是有合法授权的代收款人,而且买方一定要留有相关书面证据。

  • 1、对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借款人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便是无效的。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进行预售,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您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定金。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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