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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04年购一处房屋,当时因为是单位的房改房,所以房产证到09年9月才下来。当时卖方夫妻都签字,总售价13.8万,先支付卖方7万,约定房产过户后付清余款,于05年底卖方称购另一处房有困难,需要借款6万,考虑到余款迟早要给卖方,就借款给卖方6万,并约定剩余8千元于过户后付清,以上都有字据,和证人签字。现在房产证下来了,卖方毁约说房子不卖了,不给过户。最初协议约定双方不得违约,如违约赔偿购房款及违约金5万元给对方,但现在此处房产价值35万元左右。请问怎么样才可以按照约定过户?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6 2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交清房款后,要进行房产过户,房产过户要去房管局进行登记
  • 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购房合同毁约违约金,例如房价的20%。至于买家能否不要定金就能轻松退房,要看业主是选择要买方赔偿定金还是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肯定比定金要高很多,但至于能否达到房价的20%最终也需要法院的判定。
    至于以政策变动是作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这从2007年房价下跌时的官司来看,法院并不给予支持。
  • 1,只要买卖双方签过字,合同就生效了,如果你们不卖房就构成违约了 2,既然合同已经生效,只要合同里约定了订金,并且对方已经缴纳(即使是由中介代为保管),则订金作为违约一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受法律承认和支持 3,“订金罚则”,是指如果买方违约不愿购买,卖方可以没收订金,不予退还;如果卖方违约不远出售,则应当向买方退还订金,并赔偿与订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给买方。 综上,如果现在你决定不卖此房,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合同中约定的订金数额(即使是中介公司代收订金,你们没有实际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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