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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交付70%的房款。于2007年10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补齐余下百分之30房款且交付使用。水,电,暖气,物业费等,煤气管网费等都交齐。且有税务机关开具的正规房款发票。因某种原因没有办理产权证。2008年某单位与开发商因经济纠纷将我房屋查封。2009年12月通过举证法院裁定我胜诉。对方在十五内又提出诉讼。2010年7月对方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因撤诉【原先是单位诉讼现在改为个人诉讼】现在还要对我房屋续封。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疑问1法院裁定生不生效.2原先是单位现在是个人诉讼。前后不对齿说明他们原先就告错了是不是。3查封时效是多长时间。因查封这么长时间我们损失大了。错过了国家很多政策。契税增加,二套房等。恳请帮忙。多谢。

房产纠纷 2018-09-06 23: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签订了预售合同,应该认定无效。但是如果在购房者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则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买卖商品房一定要看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买房一定要看土地、房屋的产权的关系是否清楚明了,有无遗留下来的纠纷的问题等,防止一房两卖;审定这个房屋的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注意这个房子的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和卖房子的是否相符,有没有*押的情况或者共有人等;还要搞清楚所买的房子是商品房、集资房还是经适房。
    集资房是需要单位的盖章后才能真正的上市交易的,然而经济适用住房是要住满5年才能购上市交易的。
  • 契税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利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对于商品房买卖来说,买受人与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应纳税额为房屋成交价的一定比例。
      契税应该如何缴纳呢?《条例》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市执行的税率标准是: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即2001年9月10日执行,在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而此前的政策规定,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房屋,按照房屋总价款的4%交纳契税。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购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的买受人,应缴纳的契税降低了。  需要注意的是,契税的纳税时间为,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即在2001年9月10日以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以前政策执行;在2001年9月10日(含该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现在政策执行。
      在商品房买卖中,不论是期房还是现房,一般都是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标准交纳契税,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收。纳税人未交纳契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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