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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处200多平的3居在04年出售,我父母是农民,户主是我爸爸。买方是居民,当时已XX万元成交,私下双方立的合同。大概内容是,今已XX万元买下甲方一处200米房屋,钱已交清,如有反悔则双倍返还乙方(未公正)就这么简单的合同,并没有更改房屋的房主名字。由于在过户问题上,乙方拒绝交纳一些房屋过户费,而产生不愉快,所以想把房屋要回来,但经一审之后,乙方向法院提交了当时的合同(原本合同原是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都以当时口头约定把合同撕毁,但第三方却骗甲方偷偷将合同留给乙方),法院说此房屋为绿格房,可以买卖,当时的合同也是有效的。我们现在该如何?不是说居民不可以买卖农民的房屋么?(此房是回迁房,当时是由于建设绿化带而占得,我们也并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现在就想要回房屋!

房产纠纷 2018-09-07 0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回迁房在买卖时应当选择有房产证的,否则无法办理过户和更正。

  • 一、土地过户:
    1、转让合同或协议;
    2、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
    3、受让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4、契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5、受让方身份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6、其他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房产过户:房产证、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缴纳相关税费,凭查档单、缴费凭证办理。税费:
    1.契税:90-144平米
    1.5%;90平米以下1%,赠与征收全额3%。
    2.营业税
    5.5% (满2年免交)
    3.个人所得税:成交价1%
    4.交易手续费 6元/m?
    5.转移登记费 80元/件 。
  •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
    ”最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

      可见,《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最高院原则上是承认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出台了严格管理政策,最高院未就此出台过新的规定,也没有发布典型案例,因此很难判断最高院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态度是否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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