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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情况如下:我的老公承包了一块荒地,以前只是具有林权证,现在已经具有土地使用证。但是由于我的老公是公务员。所以土地使用证的名字不太方便使用他得,当时在最早办理林权证就使用了他弟弟的名字办理。现在土地使用证也是他弟弟的名字。我现在就想咨询一下,这样的土地能不能过户?并且我夫家都不同意过到我的名下,我就想过到我的女儿名下。但是我的女儿只有5岁,这样的情况能不能过户到她得名下? 还有我的老公说,要不我们和他弟弟签一份协议。就写虽然名字是他弟弟的,但实际拥有人是我和我的老公女儿。他得弟弟没有权利对土地做出任何处置,等等..我就想我们这样的协议可以进行公证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么?你们可以代写这样的协议么?希望能明确的给我解释一下。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7 0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怎么办理委托书公证?

    办理委托书公证需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正文、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或相关凭证等材料。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的正文。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无转委托权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或相关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管理、处分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按揭合同)。委托诉讼的,须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凭证及证明。


    (4)处分财产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市及区民政局的无婚姻记录证明)。


    二、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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