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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是我一个可能一夜间什么都没有了的好姐妹,现在古稀之年的父亲患有高血压,后天性心脏病和常年大小病不断为这个家奉献二十几年的母亲,她一个将要招婿养老的女儿。在这里望能帮到她。以下是她的家庭情况。 男女双方在当时均离异无配偶、非三代以内近亲、对外以夫妻名义但未办婚礼与1989年事实结婚,次年生下一女。在此婚前几年男方因前妻所生两女不承认赡养自己(都分有房子家具在家招婿),与其大女已通过大队干部书面断绝父女关系,另一女未断绝也未有过赡养之举;婚后其父建房,其资金与两女儿无半点关系,其父一直以事实婚姻同样受法律保护未补办结婚证,其大、小女儿均扬言其父去世后赶走或谋害继母和小妹据有房产等一切,请问合理吗?该如何是好?男曾多次说过此房留于小女儿招婿作婚房使用。(注:农村的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上只有男方名字,另当年的断绝书面证据早已遗失。)我的疑问是:1、男女双方是在94年的2月1日之前几年就组建了家庭,算是合法的事实婚姻吗,是否可享有同法律婚姻同等效力?2、在这个家中没养老的子女能继承吗?3、二女儿已去世近10年,现在她的儿子在坐牢,他有没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现其父偏爱二女儿的儿子,给最小的女儿写遗嘱不大可能,若无遗嘱只能法定继承的话,那父亲婚后建的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到时会是怎么个分配法?5、还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继母和小女儿的权宜?

继承 2018-09-07 1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关于事实婚姻证明的构成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按遗嘱继承,这种情况下得看遗嘱内容确定孙子有没有继承权
    没有遗嘱的,一般情况下,孙子没有继承权,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但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情况下,孙子有继承权
  •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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