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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退休聘用人员2007年12月工作受伤,工伤鉴定九级伤残,应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依据是什么?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7-06 1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商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上就是综合保险三级工伤赔偿的标准。
  •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按工伤标准做伤残鉴定而按人身损害标准索赔合理。
    1、二者的鉴定机构不同,
    2、鉴定适用的标准不同,
    3、伤残的等级均为十级,不存在哪个高与哪个低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工伤的鉴定标准比人身损害的伤残标准相对低些。)
    4、处理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5、工伤伤残鉴定由工伤鉴定委员会作出,适用的是工伤残疾标准,法律适用工伤认定办法。
    6、人身损害的伤残由法医作出,适用的人身损害残疾标准,法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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