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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晚上班主任打电话来说,有个同学右边锁骨骨折,说是上周五下课时在操场上我儿子推的。老师也说当时受伤的孩子并没有告诉他有人推倒他,只是他回教室后在哭,老师也问了他什么也没说。现在医药费花费了500元,他既要求学校承担他的医药费,还要求我们也承担赔偿1000元。而且周一时老师问了当时在场的几个同班同学,没有一个人说的是一样的,他们都只有六岁多。从周五到周六通知老师说学生受伤中间也隔了几天,就凭他说在学校受伤和是我儿子推的,我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来是想早点解决这件事,虽说心里有怀疑,但是想给500元私下解决算了,而且孩子都在学校买了保险,可以报销一大部分费用,学校也承诺承担所有的医药费,他的孩子也有过错,老师不让他们到楼下去玩,几个人都违反了学校规定。但他的家长仍是不依不饶,嫌我给的太少,而且还跟老师吵架,扬言要是我们不承认推过他儿子,他们家也要“不小心”把我儿子推倒摔伤。学校现在和我的立场是一样的,他们家这样无理取闹,只有法律解决。我想问一下,如果真的闹上法院,我和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保险纠纷 2018-09-07 15: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酒驾面临着行政处罚,醉驾面临刑事处罚。但是上述两个处罚并不能免除交通事故案件本身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受害人可以以该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协商或者起诉要求赔偿。
    对于已经垫付部分,如果认定为需要赔付给对方的,可以主张垫付部分抵扣相应款项,如果认定为无需赔偿则可主张退回。双方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赔偿原则:
    根据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民法原则,《条例》提出了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等级规定为四级,其目的就是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不仅要考虑属于那一级别,同时还要考虑某一级别的哪一个等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不一样,同一级别中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赔偿的具体数额也不一样。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惟一“归责标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导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与医疗措施有关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医疗主体只对其因自己过错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无过错行为的公平分担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某一特定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注重医疗过错的原则。
    5、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6.适时调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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