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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10年10月31号在深圳**买了一部手机,后来回家一查发现是假冒产品,因为当时买的时候没发现,我11月1号去退,但是商家确借口不退,通过315协商无果,原因是商家说要我赔偿商品进货价(2千多,本人买的价格为2650.)票据上明明写着2天内包退,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

消费者维权 2018-09-07 16: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购买的手机如果遇到质量问题,要看手检测结果手机是什么样的问题,如果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话,可以索要手机金额三至十倍的赔偿,如果是手机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全额退款或者换部同款手机。
  • 正常的情况下,是可以退货的。
    如果有明确标出,不退不换的货,应该就退不了了。

    以下为一些情况,及解决办法。
    1、在拍下,即发现拍错,在没有付款时,可以直接取消定单,然后重新拍。
    2、在已付款,可没有发货的情况下,可以联系客服或第三方商家,说明情况,申请退货,此时一般可以直接退货。
    3、商品已经发出,先联系商家,申请退货,然后货到时直接拒签,但此种情况,运费一般要买家自己来付了。
    4、商品到手时才发现买错了,可以申请无条件退货,一定要保持商品原样,然后联系商家申请退货,交将商品原物快递给商家,此种也需要买家承担运费。

  •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赔偿,以造成的损失为赔偿基础。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购买价格赔偿。
    2、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工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产品销毁。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可追究“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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