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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4月11日,我父亲正在自己的家中和来到我家的几位朋友在一起吃饭,这时王某夫妻带着王某的小孩舅邹某和邹某的两个儿子还有邹某的同庄人刘某一行六人,到了我家门口,王某和其妻子不分青红皂白拿起门口的木棍就开始往我父亲的身上打去,把我父亲打倒在地后,开始一起踢打,直到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停下。 我父亲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在医院总计花去了医药费18000元左右,共计住了27天的院。只是轻微伤害。 我想请问:1、我能要求对方哪些人对我父亲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是被拘的三人,还是六个人?2、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们哪些费用?比如说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可不可以主张?另外,这些费用哪些是只针对伤者的,哪些是伤者和护理的家人(为公务员)都可以的,我是安徽省蚌埠的,请问如何计算?3、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们的后续治疗的费用?怎样确定?4、请问能不能帮我们写一份告状的书呢? 对于给予我们答复的领导深表感谢!!!向你真诚地说一声“谢谢”!!

损害赔偿 2018-07-06 2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
    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重庆市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6985元。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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