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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母亲是北京市农业户口,在一家衬衫厂工作。1991年3月份入厂,平时上班没有休息,全年的假期总共加起来也就3-5天,今年10月29日满50岁退休。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补签为无固定期的,有证人可以证明入厂时间。现在想要求单位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和加班补偿。不知道像我母亲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补交,如果可以补交,能补交多少年的养老保险,加班费可以要求吗?如何确定。而且以前的工资都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大致情况就这些现在我们有什么申请途径,是否可以劳动仲裁。结果会是如何?您可以为我们提供什么样的帮助?在他们工厂像这样的还很多我也联系过他们愿意和我母亲一起起诉,想知道你怎样收费。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权益。方便的话留下您的公司地址和电话。

仲裁 2018-09-07 2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裁员,加班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不是赔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几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对劳动者实行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劳动者的工资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违纪处理。
    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由于突发情况等,如员工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譬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这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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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补签为无固定期的,而且以前的工资都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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