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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 薛某的父亲于2000年去世,生前与薛某的爷爷合资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爷爷的名字,薛某的爷爷于2004年去世,爷爷去世前口头交代房子归薛某(无有效见证人),现在薛某的奶奶还健在,薛某及其母亲在爷爷去世后并没有对奶奶进行主要赡养。薛某有三个姑姑一个叔叔(爷爷在生前已经给了叔叔两套房子)。现在薛某要求将房子公证到自己名下。问题:1、薛某的姑姑和叔叔有没有权利阻止将房产公证给薛某?2、薛某的姑姑和叔叔有没有继承房屋的权利,如果有怎么计算份额?(买房时花费十万,薛某的爷爷出6万父亲出4万,现值40万)3、薛某的叔叔分得的两套房子是否合法,是否应该算遗产(房子没过户)?4、如果薛某的奶奶同意并要将房子公证过户给薛某是否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只允许过户奶奶的那部分财产?5、这种公证能否成立(在叔叔姑姑不同意的前提下)?烦请回答,感激不尽!

继承 2018-09-08 0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面几种情况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5)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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