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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沙河人,我家在修房的时候是和我伯伯门同时修,当时两家人准备修的时候,通过口头协议用我家后面的俩块地换我爷爷以前分给伯伯的半间房屋。 但是去爷爷以前给他的半间屋在他家房子后面点,在大家都修好房的时候,伯伯家前面挨着公路有间吊角楼(现在以撤掉但是还留了一些砖和水泥打的地)所以把我们家其中的一间门面给挡住了,伯伯家也不退让我们。 这种每合同的口头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 我伯伯家是不是该让?还是不让? 还有以前伯伯家修瓦房的时候(站)了我们家的一块竹林(好像是7年前站的),现在伯伯这样子,我们家还有办法讨回以前那块竹林吗?? 我伯伯家门口就是我们以前竹林的位置,他是在(前几年站)去了,那他门口那块老竹林地,还是我家的吗??? 最主要的,以前修房的时候两家以口头协议达成互换的地和半间房,伯伯家以两家口头协议行为,把老房屋的半间互换。不把房子前面的地给我们‘是可以·还是违背点法律?? 现在国家不是发布 一基政策吗.在国土法62条中.我伯伯家领了新的地基证’那老地基证还合法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8-09-08 08: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 当事人没签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如果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合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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