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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租方 乙方:房东 丙方:新承租人2006年11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并与2009年11月,续签两年,并在合同第八条明文规定:“合同期满后是解除合同关系或是延长租期均需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提前续约。房租按本楼商铺租赁行情上下浮动,随行就市。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合同到期时间为2011年11月30号)2011年11月23号,三方协商,乙方口头通知甲方,要求在11月30号前,以4000元/月的价格续租,租期三年,每年递增5%。因恶意上涨租金,甲方无法接受,乙方因租赁合同第八条未为规定违约责任,表示将直接与丙方签订租房合同。丙方口头通知甲方,将于12月15号收铺。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如下:甲方因无法确保持续经营,导致无法增补新品,半年间无法正常经营,导致收入损失两万元;不能提前半年寻找新的店铺并装修营业,损失半年营业收入五万元;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心理损失,及额外租赁房租安置物品,赔偿一万元。即共计赔偿八万经济损失费。请问律师,现甲方需做哪些准备工作,请尽快答复,非常感谢

合同纠纷 2018-09-08 1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在没有续签合同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主要的合同内容的,视作签订了一个无期限的租赁合同,合同双方的一方都可以无条件的在任何时间内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类的损失是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按国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到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终止与其租赁者的租赁合同。出租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租赁者拖欠的租金。
    防范房屋租赁纠纷的技巧:
    1、出租人要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
    2、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给没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否则纠纷发生后,吃亏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对方付租金,但执行起来也可能因困难重重而不了了之;
    3、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可要求承租人设立担保承租人设立担保,这是减少因付不起房租而发生租赁纠纷的为有效的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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