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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份开发商通知我们收房子. 其中购房合同里有这么一条规定,\"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到达15日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时.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视为出卖人按期把房屋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应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等相关费用。|||从去年十月到现在开发商并没有书面通知交房通知 但是打过电话说可以领钥匙了.|||之后我在合同里面发现 有一条|||由于买受人原因 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出卖人按逾期每天50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请问现在我们一直没有接房算不算违约 .如果是的话 那我们不是自去年十月开始就要收取每天50元的管理费了.至今不是几千 近万元了|||恳请各位告诉我现在的一切情况 该怎么办.|||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08 1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一般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按每日2%—5%计算,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 一般来说,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如果开发商不进行赔偿你可以拒绝收房,只要你一直不收房他们就一直无法拿到你的房款,
    因为房款是在房管局“监管资金账户”,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话,
    直接请求仲裁或起诉都可以,只不过比较耗时间和精力,还是协商最好了。
    关于收房,其实没有太多的问题,只要好好的看看玻璃门窗是否完好,强是否平直,有无裂缝等,其实基本上全部都是可以一眼看出来的东西,主要就是保证品质就可以了。
  • 商品房延期交房60天,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首先了解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对于迟延交房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赔偿并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计算开发商应赔偿的金额,后与开发商协商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发律师函,或者与开发商协商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责任之诉。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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