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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1,我党员[李**]分到一块土地承包权。[有承包合同作证]。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看守,我便想到我老乡[刘**]帮助看守,他在张店邻的房子作买卖!我给他的条件是[给他盖几间房子,不收任何费用,他只需交上电费水费就行!帮忙看着地]。2000年10月!因修北西六路要占用地!我们得到赔偿金!再2002年收到钱后,给我们看地的同乡[刘**]向我们索要一半赔偿金],说是那地我们转包给他了[并没有合同]。由于双方私下解决不成,把我们告上法庭!经过俩次开庭,同乡[刘**]竟然在没有任何[证据,合同]的情况下赢了官司!我们不服!又起诉!结果还是败诉!更让我们不理解的是:我们一直在为这块地到底是谁承包打官司,怎么第2次开庭竟然成了[财产权属纠纷案],

股权转让 2018-09-08 20: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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