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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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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屋司法安全鉴定在哪?
建议咨询当地的司法局了解具体的机构。
胡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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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常州买房子,长期没有在那里住了,法院起诉书我,请问您现在怎么办好呢
你好,需要积极应诉,材料呢
叶清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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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常州上班交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老家青海贷款买房吗
可以向不动产服务交易中心咨询一下
廉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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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房产证,可以把共同共有,改成按份共有吗?可以异地办理吗?目前在常州
你好,可以共同拥有的人员一起协商处理
刘陆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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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拿房240平按照2400还有40平按照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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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缴纳的五险一金,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买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你好,咨询社保部门确定责任
刘同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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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住房贷款有限,房价是否下跌
按照双方认定的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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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购房贷款有限,房价是否下跌
你好,按合同约定办理
延边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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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购房贷款有限,房价是否下跌
法律分析:需要分情况。 1、如果房贷办不下来,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或者因为像国家贷款政策调整、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等政策性原因办不下来贷款的可以退房; 2、如果因为买房者自己的原因,比如提供资料不齐备,或者买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买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导致办不了贷款的则一般不可以退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锡林郭勒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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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常州买40年产权的楼房需要注意什么?
40年产权房是大产权,是有合法销售手续的,住户也能取得合法产权证,此类住房有单独正规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廊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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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一般在50%左右,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首付比例都会有所上升,但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在首套房贷款没有付清的情况之下,只有当首套房面积在120平米以下时,才能够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而商业贷款的首付比例会在总房价的60%以上,每个城市的购房政策会有所差异,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也会有所变化,可以向当地的房屋交易中心进行咨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常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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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州用商业贷款买房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商业贷款买房的条件有: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中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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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中抵押担保人为借名贷款提供担保后,应向谁进行追偿?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20年6月,余某因经营需要欲向
银行
办理贷款,但因其个人贷款额度受限,遂与朋友廖某协商以廖某的名义从
银行
贷款,廖某表示同意。后廖某向
银行
借款350万元,余某、其弟余某某以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
银行
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廖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银行
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上述房产,余某某代为清偿270万元。余某某认为,其作为抵押人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借款人应当归还代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审理】本案中,余某以廖某的名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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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廖某在取得
银行
贷款后当即交给余某使用,余某与余某某系亲兄弟,与廖某并不相识。余某就其贷款需要抵押事项与余某某进行协商,以兄弟双方共有的房产为贷款提供担保,故余某应为实际借款人。实际债务人借名贷款是应以担保人在与借款人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委托关系区分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如在订立合同时实际借款人或名义借款人已向担保人披露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担保合同只能约束实际借款人与担保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应由受益者即实际借款人担责。余某某的抵押担保行为最终受益的为实际借款人余某,应当根据客观情况,据实确定由余某向余某某清偿款项。余某某在明知余某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仍向廖某主张追偿权,不符合民法典立法原意,也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应予驳回。【律师说法】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要资金的个体(企业或个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的信贷程序从
银行
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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