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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日诊断为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已退休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推诿,但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经一年多治疗抢救无效,于2011年3日11日死亡。单位未交工伤保险费,按黔劳社厅(2006)273号给付工亡金62574.70元,家属不服,认为应按新工伤待遇赔付,经仲裁程序后起诉,法院以末进行工伤认定不予受理,请求问题:法院是否违法?

劳动纠纷 2018-07-07 0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3、病例、诊断证明等医疗诊治记录;
    4、职业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5、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害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1]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 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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