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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昨天他跟我述说了他所遇到的一件闹心的事。他借给别人几万元钱,类似于民间借贷的那种(期限一年,现在距到期,还有几个月的时间),不过利息较低。令其烦恼的是:借款人给他打的借条找不到了,很大可能是在打扫屋子时,当垃圾扔掉了。如果真是当垃圾扔掉了,有两种可能,一是借条被别人捡到了,二是借条彻底消失了。如果借条被别人捡走了,捡到借条的人有找到借款人达成某种协议的可能,即捡到借条的人可能把借条卖给借款人,然后借款人销毁借条。基于上述情况,我的朋友现在该如何做?为防止借款人赖账不还,我朋友想趁对方不注意弄个录音证据。那么用电话、手机、录音笔、相机等是否都可以做到?具体如何操作?怎样做才不易被对方察觉?录音证据需要公证吗?

离婚 2018-09-09 06: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需要看你们的欠条是怎么写的,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已经过了还款期限两年并且你没有主张过你的权利,你将失去法律上的胜诉权,但你仍有实体权利,仍可现实生活中要求对方偿还。但是如果你们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你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返还,但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如果准备时间过了之后还不还钱,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还钱,如对方拒不执行,可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 对于赖账不还,没可执行财产的情形,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另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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