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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我今年5月租下一铺面,根据租赁合同向房东赵先生支付了68万(含转让费和第一年全年租金;该房东为二手房东,无该房产的产权),并按合同约定应于第二年和第三年的5月分别再支付给房东赵生20万和23万房租。起因:店铺装修过程中,有一房东的债主吴先生到我店铺来阻扰装修(此人是在当地混社会,放利贷的),称房东将此门面转让后未归还欠他的债款。后经房东证实确有此事,但房东已将钱用于别处暂时没有钱归还。后为保证装修和经营不再受房东的债主吴生阻扰,便于7月份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此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吴生要求房东赵生在明年5月前清还所欠吴生的款项,否则,在此后所需支付的43万店租便按原合同方式直接转付给房东的债主吴生。再度生变:9月我接到法院的通告:该店铺的房东赵生还借了蒋先生30万元经多次催还未果后,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裁定将从我们所需支付给房东赵生的43万店铺租金中冻结其中的30万,作为支付上诉人的保证。疑惑:1、明年5月份时,我们到底向谁支付店铺租金款项?如果到明年5月,房东赵生因无法归还债务而跑路了,那我们又该如何面对“三方协议”和“法院通告”?

合同纠纷 2018-09-09 0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 诈骗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属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 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
    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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