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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户 盗窃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 2020-07-19 21: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入户盗窃不以盗窃财物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要件。   依据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 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入户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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