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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向您咨询一个问题:在2009年3月19日我亲戚向我借款40万.口头约定利息1.5%.并写了借条.过后又向我陆续借了好几次款.我给他的借款有现金也有转帐.而他还款都是用转账的.到2011年2月19日他最后一笔30万将后面的借款全部还清.而2009年3月19日向我借款的40万的利息每月都有付.我也没追讨。但是从2011年2月19日后到现在他都没付利息了.于是我便在201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还我40万本金及利息.没想到他却拿出2011年2月19日他转账给我的银行出具的个人业务凭据.硬说已还我30万.请问主持人银行出具的个人业务凭据能作为还款凭证吗?如果法院认定他已还我款了.我该怎么办?(住:我给他的借款有现金也有转帐.因此银行流水帐不能体现出来.)

债权债务 2018-09-09 09: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借款人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
    2、担保人承担第二顺位还款责任;
    3、担保人在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时才会需要承担责任;
    4、债权债务中,有明确抵押物,发生违约时应先处置对应抵押标的,不足部分向担保人追责。
  • 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话通常很难通过诉讼来实现债权,因为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起诉一方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建议涉及借款金额较大最好有专业律师的介入。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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